(2013)豫法刑申字第00503号
原审被告人闫某祥、余某、张某峰、陈某见、毕某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驻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人闫某国、余某生、张某来、陈某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应当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