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06号
高某环:
你为被告人郭某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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