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海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海霞,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海霞,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海霞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郑海霞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银基商贸城二楼2C619店进货时,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田xx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该手机于2015年1月18日以5300元的价格购买),后田利敏报警。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同年1月24日,民警到周口市川汇区荷花市场将郑海霞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同年6月3日,郑海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票、年龄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郑海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海霞判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郑海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海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郑海霞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郑海霞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郑海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郑海霞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郑海霞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海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