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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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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敏,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甘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敏,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甘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敏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于敏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与紫荆山路交叉口中原珠宝城二楼2-2号被害人魏XX经营的“香港银狐银饰”店内,以进货为由,趁营业员不备将店内银饰装至其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共计34件,价值4787.99元)盗走,后被营业员发现并当场抓住,接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将于敏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单、销售清单、检验报告、年龄证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于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于敏判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于敏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于敏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于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于敏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