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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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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尉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生。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2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尉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生。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12时13时,“全能神”邪教组织纠集200余人,打着“老天爷真的下了凡,拯救世人躲灾难”的横幅,沿着尉氏县城关镇健康路至文化路进行非法游行,并向路人发宣传单、宣传册。卢某某积极参与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并随游行队伍行至“新新时代”广场附近,在尉氏县公安局民警执行公务制止邪教游行时,卢某某对尉氏县公安局防暴队民警朱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朱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史XX、赵XX出具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尉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尉)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2)12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照片,尉氏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出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丽梅

审判员  韩天宇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