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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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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判 书 尉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3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判 书

尉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35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吴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翻墙进入吴某某家中并把吴某某家中的物品砸坏。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吴某某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整,并获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协议书及谅解书,自首证明证明及田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开尉

审 判 员  孙军玲

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