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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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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朋、许登辉、李阳坤犯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85号 许某志、马某花: 你们为被告人许某朋、许某辉、李某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少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85号

许某志、马某花:

你们为被告人许某朋、许某辉、李某坤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商水县人民法院(2012)商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少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