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23号
胡某强: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23号
胡某强: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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