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175号
肖某志:
你为被告人肖某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肖书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