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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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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新武、裴广成犯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14号 岳某、赵某林、赵某燕: 你们为被告人裴某武、裴某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14号

岳某、赵某林、赵某燕:

你们为被告人裴某武、裴某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