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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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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恩明犯非法经营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02号 相某明: 你因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对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02号

相某明:

你因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对开封县人民法院(2009)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主观上没有非法经营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你于1996年9月份,花费1000元购买两份虚假《中国地矿部第三石油普查大队批文》,利用虚假批文办理了“地矿部第三石油普查大队驻开封石油经销处”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在1996年8月26日至1998年7月3日非法经营汽油、柴油等石油制品,数额达125906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明知经营石油制品需经国家批准许可,却不按规定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而是向个人购买伪造的虚假批文,非法获取经营石油制品的资格,你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虽然你利用虚假批文骗取开封县编委、人事局与你签订了借款合同,手段上牵连了其他犯罪,但因你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经营石油制品,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原判根据你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认定你犯非法经营罪,定罪准确。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