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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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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俊生、郑某某非法吸收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舞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俊生,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舞钢市百货公司、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

(2015)舞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俊生,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舞钢市百货公司、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天阔、王永坤,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俊生犯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霍伟军出庭支持公诉。汤俊生及其辩护人吴天阔、王永坤,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朝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8日,被告人汤俊生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7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汤俊生以开发房产为由,雇用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协助其在社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尚有1069.2884万元尚未退还。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汤俊生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汤俊生辩称,1、在贷款的过程中自己有过错,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做生意,不是为了占有。2、集资是为了解决公司职工的利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汤俊生主观上没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且在客观上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骗取贷款罪。2、汤俊生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集资是为了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是为了百货公司的集体利益且在集资的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只参与了一部分集资活动,不能按总数额认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郑某某的犯罪数额只能按其参与的数额认定且其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小。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汤俊生以开发舞钢市百货公司、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办公家属院为由,以舞钢市百货公司、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的名义在舞钢市朱兰、垭口两个地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雇用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协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汤俊生以虚假财产作担保,以发放佣金和高额利息为诱惑,发展何某甲、王某甲等多名业务员,并通过定期召开业务员例会的方式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1700.5646万元。目前尚有1055.8997万元尚未退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舞钢市百货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针纺织品;舞钢市糖烟酒公司经营范围为酒、饮料。

(2)汤俊生提供的关于舞钢市百货公司办公家属院开发改造的相关材料证实,舞钢市百货公司办公家属院尚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不具备开发的条件。

(3)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财产抵押协议书及舞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证实,房屋所有权人为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的舞钢市垭口温州路南段东侧糖烟酒商服楼(彩虹面包房、双飞饺子馆)已于2014年3月18日因借款抵押给出借人张某甲。

(4)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管理科提供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舞钢市寺坡一街坊14号楼的所有权人是舞钢公司,该处房产共5层,最下面一层是门面房,所有权性质是全民所有制。越秀酒家是汤俊生租的寺坡一街坊14号楼的门面房。

(5)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张某乙提供的抵押协议及证明证实,汤俊生位于舞钢市朱兰大道中段文明路世纪花园五套房屋及三间门面房已于2011年9月20日抵押给张某乙,截止目前汤俊生借款未还,抵押尚未解除。

(6)河南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汤俊生在该公司购买的车库10间,款已付清。

(7)河南广墅置业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元提供合作建房协议书及汤俊生出具的承诺书证实,舞钢市百货公司与河南广墅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舞钢市百货公司位于舞钢市朱兰干休路一街南交汇处土地,河南广墅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筹措并垫付土地出让资金、房屋建筑费、拆迁补偿费、搬迁费、房屋销售等所有费用,舞钢市百货公司在外融资、集资款项或者其他经营模式与舞钢市百货公司和河南广墅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项目没有任何关系。

(8)张某甲提供的汤俊生融资情况表及流水账、业务员融资明细表及舞钢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业务员集资款汇总表证实:汤俊生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的情况。

(9)续某某、高某等人提供的借款凭证证实:汤俊生向集资户续书莲、高峰等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10)借条、借款合同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证实:部分集资款的去向。

2.证人张某丙、王某甲、赵某甲、张某丁、张某乙、郑某、郑某某、高某某、张某戊、等人证言证实,汤俊生以开发舞钢市百货公司、舞钢市糖业烟酒公司办公家属院的名义并雇用郑某某等人协助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3.被告人汤俊生供述与辩解证实,非法集资款没有用于开发舞钢市百货公司家属楼,而是用于其它支出,且无法归还的事实。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协助汤俊生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俊生以开发舞钢市百货公司老办公家属院的名义,雇用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协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以虚构财产作抵押、以发放佣金、高额利息为诱惑,通过发展多名业务员并定期召开业务员例会进行集资宣传,非法吸收存款1700.5646万元,款项大部分被汤俊生用于支付佣金、利息,偿还债务、挪作他用,致使1055.8997万元的款项无法归还。汤俊生、郑某某等人的行为以“集资”的形式非法进入金融市场,以高利率、高回报的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流向,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汤俊生、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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