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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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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舞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远,男,1962年3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203042034,汉族,专科毕业,舞钢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建设路14号院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

(2014)舞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远,男,1962年3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12196203042034,汉族,专科毕业,舞钢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建设路14号院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5年5月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东刚,河南杨东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远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叶楠出庭支持公诉,张文远及其辩护人杨东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被告人张文远和王建国让范某甲提供帮助以虚报租赁土地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土地流转补贴款429240元。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张文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文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张文远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张文远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无前科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应酌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张文远和王建国(已判刑)合伙在舞钢市武功乡范庄村和枣林乡铁炉王村租赁313亩土地用来发展高效农业。2008年9月,张文远和王建国为了骗取国家土地流转补贴款,以“舞钢市好难忘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实际租赁土地面积达不到舞钢市土地流转补贴标准的情况下,采取虚报租赁土地面积的手段,让武功乡范庄村会计范某甲(已判刑)提供帮助,范某甲明知张文远、王建国多报租赁土地面积还在土地流转清册上签字,使范庄村的租赁土地面积达到297.4亩。张文远、王建国又在枣林乡铁炉王村多报土地租赁面积131亩。共虚报土地面积199.1亩,使租赁土地面积达到512.1亩,符合土地流转补贴的标准,共骗取国家土地流转补贴款429240元。2009年至2011年,张文远分六次将该补贴款从舞钢市武功乡财政所全部领走,并将该补贴款用于“舞钢市好难忘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有案件侦破经过;舞钢市好难忘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材料;舞钢市武功乡人民政府关于上报范庄村土地流转项目的报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舞钢市好难忘立体高效农业示范园土地流转涉及农户及耕地面积清册;流转涉及农户及耕地面积清册;舞钢市武功乡范庄村委主任范某乙证明;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发展农业产业化奖补扶持办法的通知;中共舞钢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实施意见;舞钢市武功乡土地流转发放表;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人范某丙、王某甲、范某甲、王某乙、张某甲、范某丁、黄某某、张某乙、王建国、范某甲证言;被告人张文远供述;张文远户籍证明等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报土地流转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土地流转补贴资金4292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文远在被检察机关因此案被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案件情况,属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张文远的辩护人认为张文远的行为构成自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已全部退还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文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伍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审 判 员  张红鸽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占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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