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乐乐,男。2012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晖,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沙沙,女。2012年5月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乐乐、李沙沙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乐乐及其辩护人李晖,被告人李沙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沙沙得知被害人李某某需要购房的消息后,便同被告人伊乐乐预谋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李沙沙对被害人李某某虚构伊乐乐系房地产工程项目部经理,以取得李某某信任。后二被告人共同虚构洛阳市涧西区九号街坊有一套要卖的房子,并且伪造了假的购房合同和假的房产证,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1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乐乐、李沙沙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乐乐、李沙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伊乐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李某某需购房的信息是被告人李沙沙得知,虚构伊乐乐是房地产项目经理身份也是李沙沙所为,伪造购房合同、假房产证、房屋钥匙及中介公司、带被害人看房等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方法均是李沙沙策划并参与,被告人伊乐乐实际是执行者的角色,应属从犯地位;伊乐乐主观恶性不深,因生活所迫不能坚守正确立场才导致犯罪,且案发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情节;伊乐乐亲属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造成不可挽救的危害后果,其年龄尚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综上,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沙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解,其与伊乐乐系谈朋友关系,二人与李某某在一起吃过饭,是伊乐乐告诉其是房地产工程部项目经理,并不是其本人虚构了伊乐乐的身份。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李沙沙得知被害人李某某需要购房的消息后,便同被告人伊乐乐预谋诈骗李某某。后李沙沙对李某某介绍伊乐乐时,虚构了伊乐乐系房地产工程项目部经理的身份,以取得李某某信任。之后二被告人共同虚构洛阳市涧西区九号街坊有一套房子要卖,并且伪造了假的购房合同和假的房产证,共骗取李某某现金11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乐乐、李沙沙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伊乐乐的供述:2011年9月,我通过李沙沙认识李某某,当时李沙沙当着李某某的面说我的叔叔伊某某是做房地产生意的董事长,说我是我叔叔的工程项目部经理。李某某要买房子的事是李沙沙告诉我的,并且李沙沙还说要通过李某某买房子的事情诈骗她些钱,我当时同意了。10月份的一天,我到了李某某的租住处,我说涧西9号街坊9号楼1单元302号有一套房子要卖,要价25万,李某某觉得价钱贵不要。过了几天我又跑到李某某的租住处,称和房主谈妥了,房主出价16万,如果还觉得房价高,可以通过叔叔伊某某的董事长身份再压压价,但需要花钱请客送礼,李某某同意了。10月20日,我又一次到李某某的住处,骗他们说房价说住了,要价8万元,还要交7000元的定金,之后我在李某某的住处等着,李某某的男朋友穆举升取了7000元给我。之后利用李沙沙自制的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给李某某,上面有伊某某的签字。李某某先后共给了我8万元购房钱,李沙沙通过办假证的,制作了假的房产证,并给了李某某。……以请客、送礼为由先后骗取李某某两万多元,骗来的钱和李沙沙日常消费了。 2、被告人李沙沙的供述证明,其向朋友李某某介绍伊乐乐时,虚构了伊乐乐的身份。 3、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1年其与穆举升准备买房结婚,在与本村的李沙沙闲谈时告诉了她,李沙沙曾主动问李某某房子买了吗,并说自己男朋友认识许多卖房子的人,可以帮忙问问。之后,李沙沙邀李某某一起吃饭,并与伊乐乐见了面,李沙沙介绍时称伊乐乐是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公司的,叔叔伊某某是公司董事长,伊乐乐是139项目的项目经理。此后,伊乐乐虚构“其所在公司在西安开了分公司,安排公司一个主任到西安分公司当经理,该主任位于涧西区9号街坊9号楼1单元302号的住房要卖”为由,不断与李某某接触,取得李某某的信任,使李某某最终决定买该房。期间,伊乐乐以压价需请客、送礼,交纳押金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李某某共计117000元。 4、证人穆某某的证言:2011年10月中旬,我儿子回家告诉我,我儿媳李某某的朋友李沙沙的男朋友告诉我儿子有一套房子要卖,价格很便宜,70多平米只要8万元,另外需交7000元定金。当时我觉得太便宜有点不放心,但是这两边的关系在这,就没想那么多。我一共出了67000元,李某某她爸爸出了剩下的20000元,一共87000元都给了伊乐乐,最后得知被骗,根本没有房子。期间,伊乐乐还以请客送礼为名,一共问我儿子要了30000元。 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1年底的一天,我在单位上班,进来一个年轻女子,当时该女子穿了一件颜色较亮的上衣,我给该女子推荐了几款房子后,她无心想要就离开了,该女子要求租涧西区8号或9号街坊的房子,后都因价格原因没有合适的。 6、证人文某某的证言: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许,我正在店里工作,有一名女子进店问有无涧西9号街坊的住房,我指了一下墙上的贴图,让其自己看,之后递上了自己的名片。过了几天,有一个男子给我打电话,想要看9号街坊的房子,之后一男子带一对小夫妻来到店内,他们年龄基本差不多,之后我就联系了9号街坊20栋2门302号房东,房东在楼前接住我们,看房子期间,我和一名同事还与准备买房子的小夫妻有过简单的沟通,印象比较深刻,但是他们没定住就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