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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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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利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女。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国卫,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鞠利,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涧刑公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女。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国卫,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鞠利,男。2012年5月9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符继隆,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利犯强奸罪,于2012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国卫,被告人鞠利及其辩护人符继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8日晚,被告人鞠利到洛阳市金沙国际俱乐部唱歌喝酒,被害人叶某某系金沙国际俱乐部服务人员,当晚负责被告人鞠利所在包间服务工作。5月9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将醉酒的被告人鞠利帮忙送至涧西区中州商务酒店0807房间后,在被害人叶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鞠利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同被害人叶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利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2年5月9日,原告人送醉酒后的被告人鞠利回家,后鞠利让原告人将其送到涧西区中州商务酒店,原告人将其送到酒店房间后,鞠利采用卡脖子、捂嘴、用嘴咬等手段对原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现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承担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人鞠利辩解,案发当晚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但根本不是强奸行为,其与被害人在歌厅就谈好价钱,并先支付了500元钱,因当时带的钱不够,答应第二天再给被害人。在宾馆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完全自愿,其当时醉酒,根本不能使用暴力,事实上属于金钱交易关系。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认定被害人帮忙送鞠利去酒店不是事实。被害人系金沙国际俱乐部包间服务人员,当晚服务工作已经结束,并领取了小费,且其离开了房间,更换了衣服,如果不是其与鞠利事前谈好了,其根本没有返回的义务,鞠利醉酒后,完全可以由保安等人送下楼;2、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案发当晚鞠利处于醉酒状态,其本人走路都得被害人扶,其如何再能采用暴力强奸被害人,显然与事实不符;3、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奸淫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强奸行为,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晚,被告人鞠利到洛阳市金沙国际俱乐部唱歌喝酒,被害人叶某某系金沙国际俱乐部服务人员,当晚负责被告人鞠利所在包间服务工作。5月9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叶某某将醉酒的被告人鞠利帮忙送至涧西区中州商务酒店0807房间后,在被害人叶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告人鞠利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同被害人叶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鞠利的供述证明,2012年5月8日晚,其与朋友到金沙国际俱乐部唱歌娱乐,其醉酒后,房间“公主”(即服务员叶某某)将其送到楼下出租车上,并主动提出送其回家。车上,叶某某问鞠利去哪儿,鞠利称找个地方睡觉,叶某某称要不就在楼上新天鹅酒店,鞠利嫌贵并提出去中州商务酒店。到后,开了房间,叶某某将鞠利扶上楼,在房间门口,鞠利吐了吐,吐完叶某某将其扶进房间靠近门一侧的床上,鞠利往床上躺的时候顺势将叶某某搂到怀里,同时用手扒叶某某的衣服,叶某某反抗了一下接着说“我要回家了”,鞠利没再扒叶某某的衣服,就压在叶某某的身上睡着了,过了不知多久,叶某某叫鞠利,好像是问要钱的事,由于当时睡的迷迷糊糊,什么事都记不清了,直到警察抓获。

2、被害人叶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进入房间后,他蹲在地上,我对鞠利说我走了,还用中州商务酒店的信笺写下我的名字和联系方式留给他,当我拿着包走到门口的时候,鞠利很快跑到房间门口先把门反锁上,迎面抱着我直接把我按在挨着洗手间的床上,把我压在他的身体下面,还把我的包扔到地上,我当时拼命的推他,还问他要干什么,鞠利说你不要动,下来鞠利就用嘴吸我的脖子,我用手推他,他还咬我的脸颊,一共咬了我两三口,接着鞠利用手抓我的胸部,我一边拼命喊救命一边拼命地推开他,鞠利用手捂住我的嘴不让我喊,当时我感觉呼吸困难,也害怕鞠利把我捂死,我就不敢喊了,这时鞠利把手伸到我的内裤里面,开始摸我的下体,我不想让他摸,我使劲往后退,掉到了两个床的中间地上,我踩着床往门口跑,包都没有拿,鞠利追上我又把我按到床上,接着鞠利开始扯我的裤子,把我的裤子和内裤一起往下扒,我一直拽着裤子不让他扒,还挣脱他站到床上,然后鞠利把我推到墙上接着扒我的裤子,他把我的裤子和内裤一起扒到膝盖位置,鞠利一看我的裤子扒下来了就顺势又把我按到床上,我的头在地上仰着,当时我都快喘不上气……这时鞠利一手拽着我的头发,一手开始脱自己的裤子,在他脱裤子的时候我看见她左大腿外侧屁股旁边有一个红色圆形的疤,当时他还没有脱上衣,她把她的裤子和内裤一起脱到膝盖位置,这个时候我一直在喊来人啊,救命啊,鞠利可能看到我刚才喊了也没人管,就没有捂我的嘴,他把裤子脱下来后就把我的左腿裤子和内裤全部扒下来,留在右腿上,接着我就打他还说你要是再这样就让警察抓你,我又说你放开我,我们还会是朋友,他不听,当时鞠利抓着我的头发,我把耳钉取下来扎他,但扎不住他,鞠利劲比较大,我一直挣扎的没有力气了,这是鞠利已经把我的和他的裤子和内裤都脱掉了,一开始鞠利可能喝了点酒,阴茎一直没有勃起,他用手抓住阴茎在我的阴部下面蹭,我一看他要和我强行发生性关系,我还一直挣扎,但是一看挣扎不掉了,我就对鞠利说你去带上避孕套,我想趁他去卫生间拿避孕套的时候,好逃脱,结果鞠利说不去,我一去你就跑了。我还在喊救命,鞠利把我压在身下,用他的腿将我的两腿分开,强行将快勃起的阴茎放进我的阴道里,发生了性关系。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9日凌晨4点多其入住中州商务酒店811房间,刚进屋不久,听见外面房间有人呼喊来人啊、来人啊的声音,声音是一个女性的声音,喊了有三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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