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白某某、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12月16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洛宁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宁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12月16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洛宁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6月23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洛宁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3)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洛宁县底张乡南安沟村村民白某某伙同底张村村民任某某,到底张乡上高村河滩草地内架设电网用电猫进行非法狩猎,未捕获猎物;17日,二人再次到上高村河滩架设电网用电猫非法狩猎,当晚猎获野兔一只、野猫一只。18日清晨底张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赶往现场,到底张乡下高村路边见到白某某,白某某到底张派出所投案自首,2013年12月4日,任某某到底张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某某、任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洛宁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任某某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辛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