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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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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洋、王现卫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63号 朱喜才、朱关玉: 你们为被告人王洋洋、王现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刑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63号

朱喜才、朱关玉:

你们为被告人洋洋、王现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刑终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汝州市人民法院(2010)汝刑初字第2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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