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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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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换新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滑刑初字第4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换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

(2014)滑刑初字第4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换新,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民警抓获,5月6日至5月8日临时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换新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换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换新伙同位继刚(另案处理)、曹志军(另案处理)驾驶豫J99746号面包车窜到滑县白道口西小寨村,准备偷停在路边的王某甲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时,被王某甲发现,三人驾车逃跑。王某甲等人随驾车追赶。为阻止王某甲等人的车辆追赶,在省道222路上,于换新让位继刚、曹志军向高速追赶他们的王某甲的车辆扔掷塑料壶、铁油桶以阻止王某甲等人追赶。当追至濮阳县郎中乡于占村时,于换新关闭车灯驾车逃至村内,王某甲等人追至村内寻找。在村内于换新三人仍欲驾车逃跑,王某甲倒车阻拦,于换新等人的车擦撞到王某甲的车上后熄火停住,于换新逃窜,位继刚、曹志军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换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于换新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是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于换新伙同位继刚(另案处理)、曹志军(另案处理)预谋盗窃,由被告人于换新驾驶豫J99746号面包车窜至滑县白道口西小寨村,准备偷王某甲停在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柴油时,被王某甲发现,三人驾车逃跑。王某甲随驾车与同村村民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追赶。在省道222路上,为阻止王某甲等人的车辆追赶,位继刚、曹志军向高速行驶的王某甲的车辆扔掷塑料壶,王某甲打方向紧急避让,车辆差点倾翻。当追至濮阳县郎中乡于占村时,于换新关闭车灯驾车逃至村内,王某甲等人也追至村内寻找。王某甲在村内发现了驾车逃窜的于换新等三人,王某甲倒车阻拦,于换新等人的车擦撞到王某甲的车上后熄火停住,于换新下车欲逃跑时被王某乙拽住,于换新将王某乙蹬倒后逃走,位继刚、曹志军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于换新供述证明:2014年临近春节时候,我、位继刚、曹志军因为缺钱,位继刚提议去偷油。位继刚驾驶着自己的面包车和我、曹志军三人,拿着我之前盗窃时使用的对讲机,往车上放了十几个油壶就往滑县方向去了,准备偷货车上的油。途中发现一辆大货车,位继刚、曹志军下车去到车跟前,我从车上下来更换了一下车牌照上的数字。随后我看到有人拿着棍子从货车那边过来,位继刚、曹志军用对讲机让我走,我开车接上位继刚、曹志军便开始跑。后来发现后面有车在追我们,我加速往前跑,还有意不让后面的车超上来。途中,位继刚说得把油壶扔掉,然后他与曹志军二人就从车窗两侧将车内的油壶都扔掉了。我把车开到我们村里后,关闭了车灯。后来在村里发现了追赶我们的车横在街里,我想从车前过去结果擦撞到对方车上,车熄火了我下车逃走。

2、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位继刚供述证明:2014年1月17日晚上,我与曹志军、于换新,由于换新驾驶牌照号为豫J99746面包车,带着六七个50斤的塑料油壶去偷柴油。我们三人来到滑县,见路边停一辆大货车,于换新把车停到一边,我与曹志军下车偷油。我们二人刚接近货车即被发现,随后上了于换新的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后面有车辆追赶,为摆脱追赶于换新让我和曹志军往下扔油壶。我与曹志军一连扔了四个油壶,还拿着油壶吓后边追的车,后面的车不敢超车。后来我们的车拐进一个村里关闭车大灯继续逃窜,在一个拐弯处我们的车被追赶的车辆发现了,于换新没停车,强行往前开撞到对方车上,车熄火了。这时又过来一辆警车,我与曹志军被民警当场抓获。

(2)同案人曹志军供述:2014年1月17日晚23时许,于换新开着面包车拉着我、位继刚从濮阳市区往滑县方向行驶。后来于换新把车停住,位继刚先下去。位继刚说路上有一辆大货车想偷油,让我在公路边望风,他刚走到货车边就被人发现,我和位继刚赶紧离开,后来发现被人追赶。于换新开车过来接上我们二人便开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于换新、位继刚俩人商议用车上的空油壶砸追赶的车辆,不让后面的车追上。我只扔了一个油壶,剩下的七个油壶都是位继刚扔的。当跑到濮阳县庆祖镇宋庄东边时,被一辆警车拦住,于换新下车跑了,我与位继刚被抓获。我和位继刚扔油壶时我们的车速在100码左右。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我在家听到监控报警系统响了,出门发现有两个男子在我的货车前,那两个男子一看见我出来,就往南面走。当时我看到同村王某丙、王某乙、王某丁,就喊他们帮忙抓贼,那两个人听到就开始跑。我回家开车时看到有一辆白色面包车从面前驶过,随后我驾车载着王建光等人开始追。我看到面包车车牌照是豫JB9246,立即打电话报警。我驾车准备超过那辆车时,车上有人朝我的车上扔东西,我紧急避让差点翻车。我每次准备超车时,那辆车上就有人往外扔东西,阻止我超车。后来大寨派出所的警车也加入追车行列。当追到一个村里时,看不见车了。当我再次发现车时就把自己的车横在路上,阻止那辆车过去,但是那辆车强行撞上我的车后才停下来。司机开门下车想跑,王某乙就拽着他,司机就用脚蹬了王某乙一下,扯开王某乙后逃脱了。民警将车上的另外两个人抓获。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我与王某丁、王某乙在村口听到王某甲喊抓贼,同时看到有两个人向南跑,我们三人就去追,这时后面过来一辆面包车接上刚跑过去的那两个人。我们三人坐上王某甲的车去追那辆面包车,追赶的途中,王某甲报了警。追车时王某甲驾驶车辆准备超过那辆面包车,车上就有人朝我们的车上扔东西,扔的是空塑料油壶和一个铁油桶。王某甲赶紧避让,差点翻车。追到一个村里后那辆车就消失了。我们再次发现辆车后王某甲把自己的车横在路上,那辆车强行撞上王某甲的车,熄火了。车上的人开门下车想跑,某乙就拽着司机,司机就用脚蹬了王某乙一下,扯开王某乙逃走。民警将车上的另两个人抓获。

(2)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王某丙证实的事实经过相一致。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王某丙证实的事实经过相一致。还证实,追到村里后,发现了被告人的车辆,并撞上王某甲的车,熄火后,车上的人下车想跑,我就按住司机,他一脚把我蹬倒了,他往东跑了。

5、物证:于换新所驾驶的车辆照片,对讲机照片,油壶照片。

6、书证

(1)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证明2014年1月18日,大寨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

(2)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于换新前科判决书

(4)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明在2014年1月8日、10日、12日夜,濮阳县海通派出所、渠村派出所、滑县桑村派出所、万古派出所、大寨派出所辖区均未发现有货车柴油被盗;

(5)濮阳市孟轲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抓获证明、羁押证明材料;

(6)被告人于换新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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