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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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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牛娃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滑少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牛娃,男,1963年2月8日生。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红

(2014)滑少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牛娃,男,1963年2月8日生。因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红伟,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牛娃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牛娃及其辩护人郭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14日下午5时多,被告人马牛娃将被害人陈某(2000年5月22日生,道口镇二完小学生)、尚某(2001年5月12日生,学生)叫至家中,以陈某未给其买烟、尚某晚上未到其家给其烙饼、有时不给其兑钱为由,将两人殴打致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尚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2013年6月14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某(2000年1月30日生,学生)将被告人马牛娃向其强行索要的人民币10元送到马牛娃家中;

3、2013年被告人马牛娃分两次向被害人李某甲(2000年7月12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狮牌香烟一盒、人民币40元;

4、2013年6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某(2001年11月1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

5、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尚某某(1999年12月2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黄金叶香烟一盒、人民币10元;

6、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马牛娃捎信将被害人高某甲(2001年7月27日生,学生)、杨某甲(2002年3月14日生,学生)、谢某某(2000年6月9日生,学生)、李某丙(2000年6月9日生,学生)叫至家中给其烙饼并给其钱,因杨某甲等人拒绝给其烙饼,马牛娃便对高某甲、杨某甲、谢某某、李某丙实施殴打;2013年4月份的一天,马牛娃将高某甲叫至其家中,用手扇其脸部十几巴掌,打过后警告高某甲不准告诉老帅,否则找人将其打死;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马牛娃捎信向高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12元,高某甲于当日下午将12元钱给了同学李某丙让其给了马牛娃,马牛娃随又捎信向高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3元,因当天已晚高某甲生活费在午托老帅处无法拿到未给马牛娃送去,第二天马牛娃将高某甲叫至家中实施殴打并恐吓其不准告诉老帅;被告人马牛娃多次向高某甲强行索要钱财及香烟;

7、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将被害人丁某甲(2002年5月6日生,学生)、高某甲等人叫至家中,以丁某甲等人不到其家为由对丁某甲等人实施殴打;2013年5月14日下午,马牛娃将丁某甲叫至其家中,殴打丁某甲并让丁某甲给其买两盒玉溪香烟并给其10元钱,之后丁某甲回家拿钱买了两盒玉溪香烟和10元钱送到马牛娃家中;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马牛娃将丁某甲叫至家中殴打后向其强行索要10元钱让其下午送去,当日下午丁某甲将10元钱送到马牛娃家中;2013年间马牛娃先后三次向丁某甲强行索要人民币10元、10元、红旗渠香烟2盒;

8、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多次向康某某(2002年9月21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2盒、价值20元的红旗渠4盒、价值20元的红旗渠2盒、玉溪1盒;

9、2013年5月1日前的某天晚上,马牛娃捎信让杨某甲和李某戊(2002年9月4日生,学生)到其家中烙饼,二人当晚没去,第二天早上杨某甲和李某戊去到马牛娃家中后遭到马牛娃殴打,并恐吓其二人不得将此事告诉老帅;2012年至2013年间,马牛娃先后多次向杨某甲强行索要香烟数盒;

10、2013年5月份的一天,马牛娃将谢某某叫至家中,以谢某某不经常到其家中为由对谢某某实施殴打;2012年至2013年间,马牛娃先后多次向谢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5元、狮牌香烟1盒、玉溪香烟2盒;

11、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向被害人李某丙(2001年4月9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10元、红旗渠香烟1盒;2012年至2013年间,马牛娃以暴力威胁李某丙多次到其家中为其做烧饼;

12、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李某丁(2002年10月1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15元及玉溪牌香烟1盒;

13、2013年6月初,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冯某某(2000年9月2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一盒价值25元、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

14、2013年年初,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陶某(2000年2月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红旗渠香烟一盒价值10元;2013年6月中旬,马牛娃以过生日为名向陶某强行索要人民币10元;

15、2012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夏俊文(2000年2月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2013年6月中旬,马牛娃以过生日为名向夏俊文强行索要人民币5元;

16、2013年4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朱某某(2000年8月1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黄金叶香烟一盒价值10元;

17、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闫某乙(1999年8月25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黄金叶香烟三盒价值30元;

18、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杨某(2001年4月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红旗渠香烟两盒价值20元、人民币20元;

19、2013年5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靳某某(2001年4月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黄金叶香烟一盒;

20、2012年寒假,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徐某某(2002年1月21日)强行索要红旗渠香烟一盒价值5元;

21、2013年“五一”后的一天早上,被害人王某(2001年11月27日生,学生)受杨坤书委托和丁某丙一起去被告人马牛娃家送手机,手机给了马牛娃后,马牛娃就用手打丁某丙的脸十几巴掌,之后又拿竹竿打其腿部和后背二十多下后让其离开;

22、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多次强迫被害人张某(2004年10月1日生,学生)到其家中为其做烧饼,并在其欲离开时对其殴打;

23、2013年6月初,被告人马牛娃发信息将被害人张某己(2000年4月20日生,学生)叫至家中,对其实施殴打后将其手机要走;马牛娃先后向张某己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散花香烟一条价值25元;

24、2013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张某庚(2000年8月20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

25、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马某某(2002年5月7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黄金叶香烟四盒价值40元、黄金叶香烟两盒价值28元、散花香烟五盒价值12.5元、人民币5元;

26、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多次向被害人禹某某(2001年2月2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兰州香烟一盒价值7元、钻石香烟一盒价值7元、红旗渠香烟两盒价值20元、散花香烟三盒价值22.5元、人民币5元;

27、2013年,被告人马牛娃以过生日为名向被害人王某甲(2002年12月2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10元;

28、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先后向被害人杜师晗(2000年5月17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一盒价值6元、人民币50元、人民币10元;

29、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马牛娃强行向被害人杨某乙(2001年3月13日生,学生)索要人民币53元、香烟三盒价值35元;

30、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马牛娃将被害人苏某某(2000年1月30日生,学生)叫至家中,强行向其索要人民币10元;

31、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尚某乙(2000年8月9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四盒、人民币10元;

32、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闫某丙(2001年5月1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三盒价值7.5元、红旗渠香烟一盒价值10元、人民币10元;

33、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姚某(2002年2月17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两盒;

34、2012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乙(2000年6月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散花香烟两盒;

35、2013年5、6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丙(2000年4月2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红旗渠香烟一盒价值10元、散花香烟四盒价值10元、人民币15元;

36、2013年春节,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刘某乙(2001年7月11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一盒价值2.5元;

37、2012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丁(2002年2月3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1元;

38、2013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彭某某(1999年9月20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20元;

39、2012年年底,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黄某某(2001年3月1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人民币5元;

40、2012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1999年2月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雪茄烟一盒;

41、2013年5月份,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陈某乙(1999年6月24日生,学生)强行索要香烟一盒价值20元;

42、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马牛娃向被害人王某戊(2000年4月16日生,学生)强行索要玉溪香烟一盒价值20元、散花香烟一盒价值25元、人民币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牛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牛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对指控的第23起抢劫犯罪事实有异议:这起是张某己自己拿着手机到我家用手机抵他借我的60元钱的,不是我抢劫要的,给我烟是因为我过生日他送给我的。

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牛蛙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对指控其犯抢劫罪证据不足,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牛蛙系少数民族,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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