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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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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学让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滑少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学让,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

(2014)滑少刑初字第8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学让,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学让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学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牟学让在本村西头小庙处收菜时,一个自称叫太某的人让牟学让留意谁家要小孩,并将联系电话留在小庙墙上。两、三个月后的一天,同村村民李某某对牟学让提及想抱养一名女婴,牟学让便与太某联系,并商定以18000元的价格交易后。李某某夫妇通过牟学让在滑县小铺乡大铺村三岔路口处从太某及一名妇女手中以18000元价格收买一名女婴。太某给牟学让500元好处费,牟学让又将500元还给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学让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某、李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牟学让的户籍证明,被拐卖儿童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学让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牟学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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