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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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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希贤、刘永明、薛裕伟玩忽职守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52号 张希贤、刘永明、薛裕伟: 你们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52号

张希贤、刘永明、薛裕伟:

你们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平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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