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10号
郑成水:
你为被告人张会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10号
郑成水:
你为被告人张会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对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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