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郏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于。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当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

(2015)郏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于。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抓获,当日被羁押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当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1)郏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支付郏县渣元乡黄门村村民黄某某借款22万元及利息。张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27日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月30日作出(2012)平民三终字2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该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致使本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程某、吕某平、吕某周等人的证言材料,本院(2011)郏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终字第2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4)郏法拘字第36号拘留决定书,郏县公安局薛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洛阳铁路公安处洛阳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洛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存正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乐乐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