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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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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国战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5)郏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国战,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同年9月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

(2015)郏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国战,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同年9月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国战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国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至2011年1月份,郏县城关镇西关街居民赵军投资开发郏县城关镇北街“阳光小区”一号楼,并将该一号楼建筑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给被告人程国战,建筑工程款由赵军负责向程国战支付。该工程基本完工后,程国战在未征得开发商赵军同意的情况下,隐瞒其无权出售该所建楼房的事实,私自将所建楼房出售16套,骗取房价款154.3万元。分别为:李某某楼房四套,收取房价款39万元;孙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8万元;孔某某楼房二套,收取房价款18万元;王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8万元;赵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11.5万元;朱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11.5万元;王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4万元;陈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10.2万元;雷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10.5万元;刘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9.8万元;张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9.8万元;李某某楼房一套,收取房价款14万元。程国战获取售房款后,因害怕事情暴露遂外逃。2014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桃源街龙井村西区旅店将程国战抓获归案。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国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朱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刘巧玲、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卢某娟、贾某某、余某丽、曹某某、张某军、刘某甲、孔某甫、赵某、李某侠等人的证言材料,作案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程国战售房款收据及售房协议书,平顶山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文检)字(2014)023号检验鉴定书,深圳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郏县公安局广天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看守所出具的(深公南)临羁字(2014)第00106号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国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出售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程国战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国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国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程国战违法所得人民币154.3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存正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培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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