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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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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3)滑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述营,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3日被上海市机场出入境检查站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3年7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7月31

(2013)滑刑初字第66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述营,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3日被上海市机场出入境检查站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2013年7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7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述营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述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李述营伙同李德俊(已判刑)将停放在滑县留固镇王里村东约500米沙坑的一台挖掘机偷开走,租用河南省长垣县一平板车将该挖掘机运至长垣县后藏匿。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该挖掘机价值34125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书及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被告人李述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述营辩称:我认为我构不成盗窃罪,车是李德俊的,是他让我和他去拖车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述营与李德俊(已判刑)系叔侄关系,李述营曾跟李德俊开挖掘机。2010年12月13日夜,李德俊让被告人李述营为其联系平板车同去滑县留固镇王里村东约500米处一沙坑,将李某甲正在使用的一台日立牌挖掘机盗走,后运至长垣县藏匿至今未追回,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挖掘机价值34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述营供述与辩解,且有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陈述,证人李德俊、赵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翟某某、朱某、崔某某、赵某某、李某己、李某庚证言,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述营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述营辩称其不构成盗窃罪,因未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述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述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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