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田永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3)滑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永只,男,1975年7月11日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3月26日由滑县公安局网

(2013)滑刑初字第10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永只,男,1975年7月11日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3日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3月26日由滑县公安局网上追逃,3月31日在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南段义乌小商品城门口被郑州铁路公安处安阳东站派出所抓获,同日移交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永只、王新华、刘文献、王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安中刑立辖字第7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永只、王新华、刘文献,被告人王丹及其辩护人王高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7月,被告人田永只、王新华、刘文献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先后介绍多人向河南融川置业有限公司存款2258.16万元人民币,田永只从中获取非法收入6万元人民币,王新华从中获取非法收入7.2万元人民币,刘文献从中获取非法收入2.6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田永只、王新华、刘文献所得脏款均已退出。

自2011年7月份,被告人王丹受邵洪献(另案处理)指使,负责收取田永只等人介绍的储户存款合计人民币2487.46万元。被告人王新华、刘文献分别于2012年6月12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丹于2012年7月17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永只、王新华、刘文献、王丹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永只、王新华、刘文献、王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不持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丹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王丹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邵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河南融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以下简称融川公司),邵某某于2011年9月7日将融川公司更名为河南世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2011年11月22日变更为陈某某,以下简称世鸿公司),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融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3069万元,实际吸收2467.28万元。世鸿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248万元,实际吸收229.3万元。

同年6至8月份,被告人田永只、田利飞(刑拘在逃)、王新华(批捕在逃)、刘文献(批捕在逃)在分别向融川公司存过款后(田永只存了13万元,田利飞存了5万元,王新华存了2万,刘文献存了6万),又到该公司以该公司员工的身份向集资户介绍、宣传公司集资政策为公司揽储,四人不从公司领取工资,靠从集资款中提返点获利。田永只、田利飞、王新华、刘文献为融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749.81万元,实际吸收576.80万元,共得返点2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所得赃款23万元已退出。

融川公司与世鸿公司期间,被告人王丹(系邵某某外甥女,批捕在逃)自2011年7月份至2012年1月份在公司上班任出纳,负责收取交上来的集资款,会计曹某负责开票。被告人王丹系公司雇员,从公司领取工资,不从集资款中提返点。2011年7月份以前融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33万元,实际吸收25.28万元;王丹住院期间(王丹因患胆结石于2011年7月12日—19日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融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331万元,实际吸收251.915万元。综上,王丹在融川公司与世鸿公司上班期间,经其手收取的公众存款票面金额为2953万元,实际收取2419.385万元。

被告人王新华、刘文献分别于2012年6月12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丹于2012年7月17日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田永只自2012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之日止,共被羁押29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田永只供述:在2011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邵某某(当时不认识,后来认识了)在安阳市紫薇大道刑警支队对门我的广告门市那里做广告牌,邵某某当时带了一份在汤阴买地的合同,我和邵某某就谈了一会,我问他你那里有存钱么?邵某某说存啊,你认识存钱的么?我说,我在盛达存钱时知道一些人在干这个,邵某某说你认识这些人么?叫他们来存钱把,我说我叫他来,你们谈吧,我又问他怎么存法。我分两次到公司存13万元后,我告诉了田利飞这的事,停一天,田利飞和王新华找到我,我就带他俩找邵某某谈具体存钱的事。我共得了有六万元好处费,都是王新华给我的,王新华介绍的集资户多,王新华知道“融川公司”集资也是通过我才知道的,所以王新华从中得到的返点也分给我一部分。王新华、田利飞、刘文献他三人认识的人多,经常在融川公司大厅里接待集资户,他仨对外自称是公司经理,便于向客户集资,我们四个人一块伙“吃”集资户的返点,得到的好处费,四个人伙分。具体咋分,田利飞、王新华管着呢。

2、被告人王新华供述:我与田志勇是在其他公司存钱时认识的,互相留了电话,后我又通过田志勇知道了“融川公司”。这大概在2011年5、6月份,田志勇打电话让我到该公司存钱,后我自己到平原路南段路西的融川公司存了2万元,公司给我的是三分利息,返点十个,我存的是三个月的利息。存过钱后田志勇打电话叫我去融川公司,叫我去二楼老板的办公室,我去到后见到田志勇,田利飞也在办公室里,融川公司的老板邵某某,陈某某也再办公室里。陈某某、邵某某对我们三个人说,公司给我们22个返点,让我们联系集资户来存钱,给集资户多少返点,由我们来定,公司不管。半年期的给我们22个返点,三个月期的给我们11个返点。后来我介绍了王某某、张某某两个人去存钱,他们存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是王某某、张某某两个人介绍到该公司集资的集资户,我们都能吃到返点,我们一般吃两个返点。我自己共得了约七万二三元的返点,我和田志勇,田利飞得的一样多,刘文献的少些,公司都是把钱给我们四个人,我们四个人都在场,刘文献也在场,给刘文献的约三万左右。融川公司的老板是邵某某,法人代表是吴某某,后又是杨某,最后是陈某某,我在融川公司常见到邵某某,他说话大家都听,田志勇说邵某某是融川的实际老板,在该公司大家都能看出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