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65号
王永恒、冯广超:
你们为犯抢劫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参加抢劫罪,在侦查阶段供抢劫系刑讯逼供所致”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分别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原判审查不能成立,原判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应予驳回,望你们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