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99号
吴述勋:
你为被告人王恒立、王国栋、李涣城、白林、师发扬分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刑初字第69,70,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9)原刑初字第69,70,1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四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