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521号
王庆伟:
你因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和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