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54号
吕东方:
你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和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