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申字第0180号
张艳丽:
你因被告人李彬、李小虎、李延辉、楚朋军、楚松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民事赔偿少及黑龙潭第二初级中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彬、李小虎、李延辉、楚朋军、楚松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向我院申诉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