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彬、李小虎、李延辉、楚朋军、楚松涛犯故意伤害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申字第0180号 张艳丽: 你因被告人李彬、李小虎、李延辉、楚朋军、楚松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豫法刑申字第0180号

张艳丽:

你因被告人李彬、李小虎、李延辉、楚朋军、楚松涛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民事赔偿少及黑龙潭第二初级中学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彬、李小虎、李延辉、楚朋军、楚松涛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向我院申诉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