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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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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长明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60号 季长明: 你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和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60号

长明

你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和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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