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37号
孙秀丽:
你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周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已经原判审查不能成立,原判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