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41号
王东风、王昆龙、周玉荣、张玉芝、王现伟:
你们为被告人吴凯、吴广、吴猛分别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吴凯、吴广、吴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