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35号
张喜运:
你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对叶县人民法院(2013)叶刑监字第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把土地承包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实错误;村民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已经原判审查不能成立,原判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