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喜根、赵改秀犯寻衅滋事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8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56号 李喜根、赵改秀: 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和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56号

李喜根、赵改秀:

你们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新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和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