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16号
苏月梅:
你为被告人张廷俊、张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廷俊、张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