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005号
曹新春:
你为被告人赵小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一终字第0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0)镇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快艇是被赵某等人偷开走的,没有接到春节禁航的通知,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数额认定处理亦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向我院申诉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