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67号
王秀英: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审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67号
王秀英:
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审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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