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34号
李得忠:
你为樊超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对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樊超华等人构成抢劫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樊超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与在案证据不相符。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