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239号
梁梅英:
你为犯故意伤害罪和齐改焕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郑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其砍伤齐改焕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原判未采信第二次对齐改焕的伤情鉴定意见不当,原判认定齐改焕是过失犯罪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齐改焕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亦无明显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已经原判审查不能成立,原判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