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七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福春,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五分局逮捕,2013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松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福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邢 燕 审判员 金永毅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