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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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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香、蒋永鼎,河南力天律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香、蒋永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严重疾病未执行);2014年4月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患严重疾病未执行)。

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4月30日,被害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为被告人王某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方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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