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香、蒋永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严重疾病未执行);2014年4月9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郑州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患严重疾病未执行)。 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郑铁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4月30日,被害人郑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为被告人王某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6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东方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