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再申字第00001号
刘军、刘巨宝:
你们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新中刑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你们犯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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