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125号
张廷俊:
你因被告人刘世洋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刘世洋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向我院申诉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