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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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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64号 刘博建: 你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2014)豫法刑申字第00264号

刘博建:

你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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