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备战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7
摘要:(2014)洛铁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备战,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人董晓龙,男,1980年6月4日出生。 辩护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锋,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 辩护人张巧利,北京市博人律师事

(2014)洛铁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备战,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人董晓龙,男,1980年6月4日出生。

辩护人底晓辉,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锋,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

辩护人张巧利,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

被告人马锁灿,男,1968年9月9日出生。

被告人张红卫,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

辩护人张金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洛铁检公诉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吕某某、苗某某、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2月27日、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德力、代理检察员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备战、董晓龙、王国锋、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及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红卫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预谋后,利用王国锋的职务之便,在王国锋值班期间,伙同被告人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在焦柳铁路线白合车站,窃取郑州铁路局月山工务段存放在该站区的钢轨和岔芯,共重38640千克,价值104328元。其中,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参与4次,价值104328元;被告人苗某某参与2次,价值67230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1次,价值34830元。(二)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伙同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秘密窃取存放在洛阳工务段洛阳折返工区内的新枕木55根,价值17042元。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侵占数额巨大;被告人苗某某、周某某、吕某某侵占数额较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九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提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备战、吕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均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九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且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董晓龙、王国锋、张备战、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及三辩护人辩称:窃取的废钢轨长短不一,公诉机关将钢轨的长度均认定为25米,与事实不符;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废钢轨的价格过高,要求对废钢轨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

被告人王国锋及三辩护人辩称:60型新岔芯的标准重量为1370千克,废岔芯比新岔芯的重量轻,公诉机关将2014年6月份窃取的60型废岔芯的重量按每个1370千克计算,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国锋的辩护人提出:王国锋没有直接到作案现场,窃取多少钢轨,分多少赃款,都是通过董晓龙操作的,王国锋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红卫的辩护人提出:张红卫是张备战雇佣的运输人员,每出车一次张备战付给张红卫100元。张红卫事先没有与张备战预谋,事后也没有分赃,没有参与职务侵占犯罪的共同故意,不能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应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窃取的枕木均按立方计算,与事实不符,普枕应按每根的价格计算,岔枕应按每立方的价格计算。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备战找被告人董晓龙商定,要弄点铁路废钢轨。董晓龙找到被告人王国锋预谋后,王国锋利用其担任月山工务段王庄线路车间白合工区工长的便利,在其值班期间,为董晓龙、张备战提供进入白合车站的大门钥匙等方便条件,由张备战纠集被告人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苗某某、周某某(四人均是张备战召来的打工人员,张某某是张备战的儿子,均受张备战的指挥),从2014年4月至7月4日,身穿铁路防护服,头戴铁路防护帽,驾驶双排座汽车、面包车,携带翻轨器、气割枪、气瓶、钢丝绳、篷布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进入焦柳铁路线白合车站站区5道与3道,一次到焦柳铁路线白合车站西岔区护坡处,秘密窃取50型废钢轨9根(每根长23米,共重10350千克)、60型废钢轨15根(每根长23米,共重20700千克)、60型废贝尔岔芯3个(每个重1160千克,共重3480千克),共计重量为34530千克,价值93231元。其中,被告人张备战、董晓龙、王国锋、马锁灿、张红卫、张某某参与4次,价值93231元;被告人苗某某参与2次,价值59643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1次,价值29835元。案发后,追回部分废钢轨及废贝尔岔芯1个,重28070千克,已发还失主;追缴作案工具翻轨器5个、气割枪2个、气瓶2个、铁路防护服2件、防护帽5顶、篷布1张、钢丝绳1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备战、董晓龙、王国锋、马锁灿、张红卫的事实经过。

2、月山工务段关于被告人王国锋、董晓龙的职工身份证明,证实王国锋任月山工务段王庄线路车间白合工区工长,董晓龙任月山工务段王庄线路车间王庄工区巡道工。

3、月山工务段的路材路料管理办法,规定了段管内无人看守料场存放的旧轨料,由所在地的车间、工区保管。此规定证实被告人王国锋作为白合工区的工长,对其管辖的工区的废钢轨有看守、保管的责任。

4、月山工务段保卫科的丢失证明,证实其单位存放在白合车站站区内和白合车站西岔区护坡处的废钢轨、废岔芯丢失的情况,并证实60型钢轨每米为60千克,50型钢轨每米为50千克。

5、证人权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备战租用他的汽车到白合车站运过三次钢轨。

6、证人孙某某、孙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备战曾经向其公司(洛阳力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卖过废钢轨。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