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铁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害人常某某,男,1972年3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金峰,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洛铁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金峰犯放火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菲、代理检察员刘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人郭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晚,为报复他人,被告人郭金峰将事先购买的汽油泼洒在女友蒋某某工作的洛阳铁路果品批发市场83号店铺的卷帘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到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案件大队投案。该放火行为,致使李某甲被烧伤(轻伤二级),相邻的75号、77号、79号、80号、81号、82号、85号商铺内的干果等货物不同程度烧损,8家商铺的拉闸门、电能表、彩钢瓦损失共计人民币223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金峰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委托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认为被告人郭金峰的放火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郭金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金峰与女友蒋某某产生感情纠葛,蒋某某离开郭金峰并中断与郭金峰的联系。郭金峰怀疑蒋某某与洛阳铁路果品批发市场83号福瑞祥干果贸易行老板张某某在一起,欲对张某某实施报复。2014年10月25日晚9时30分许,郭金峰在洛阳市新机场路与道北三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石化洛阳立交加油站,购买4元钱的93号汽油,用娃哈哈矿泉水瓶盛装。2014年10月26日晚23时54分,郭金峰翻越果品市场大门,将汽油泼洒在83号商铺卷帘门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并直接到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案件大队投案。该放火行为,造成在83号商铺看门的李某某被烧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相邻的75号、77号、79号、80号、81号、82号、85号商铺内的干果等货物不同程度烧损,八家商铺的拉闸门、电能表、彩钢瓦损失共计人民币2235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案件大队投案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郭金峰于2014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到该队投案,供述了将道南路水果市场一商铺点燃的犯罪事实。6点30分,洛阳铁路公安处将郭金峰带走。
2、洛阳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的情况报告、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1时30分,洛阳铁路公安处消防支队接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通知后,赶到洛阳铁路果品批发市场院内,西工消防大队出动6辆消防车正在开展消防救援工作。经现场勘查,83号商铺为起火点,7家商铺过火,1人被烧伤。
3、被告人郭金峰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4日,女友蒋某某与郭金峰产生纠纷而出走,郭金峰怀疑蒋某某与蒋某某打工的干果店老板张某某在一起,萌生报复张某某的想法。10月25日,郭金峰在洛阳市新机场路与道北三路交叉口的加油站,用一个娃哈哈纯净水瓶购买4元钱汽油。10月26日,郭金峰以蒋某某失踪为由向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报案,没有得到具体答复。26日晚11点多,郭金峰带着汽油和打火机,步行到道南路果品市场,从西门进去,把汽油泼到张某某经营的店铺的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从果品市场东门跑出,因害怕事情闹大,就直接到金谷分局案件大队投案自首了。
4、证人郭某某(郭金峰之父)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几号的一天,郭某某得知郭金峰的女朋友跟着她老板跑了,二人一起来到果品批发市场,没找到人。10月26日,二人又一起来到果品市场,没找到人。在郭金峰租住的旅馆,郭金峰说准备把那个老板的店烧了。晚上快12点,郭金峰给郭某某打电话,说他把老板的店烧了。
5、证人蒋某某(郭金峰女友)的证言,证实郭金峰与蒋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蒋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干果行打工。2014年10月20号左右,因为蒋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去了郑州两天,郭金峰联系不上蒋某某,怀疑蒋张二人有不正常关系,二人发生争吵,蒋某某离开郭金峰去了郑州后,张某某告诉蒋某某,他的干果行被蒋某某的前男友烧了。
6、证人张某某(果品市场83号经营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在洛阳铁路果品市场83号店铺从事干果生意,雇佣蒋某某看管店铺,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店铺被烧的前几天,一个头发染成黄色和红色的男孩一直在张某某的店铺门口转悠,因为蒋某某以前给张某某说过前男友的体貌特征,张某某确定此人就是蒋某某的前男友。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张某某指出郭金峰就是蒋某某的前男友。
7、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果品市场83号经营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3日快中午的时候,一个人拿着张某某的名片在找张某某,说张某某把他媳妇拐跑了,直到快晚上才走。10月26日下午,那个人又来到店里,找到了张某某,二人吵了一架。27日凌晨,83号店铺着火,李某甲被烧伤。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指出郭金峰就是与张某某发生争吵的人。
8、证人孙某某(中国石化洛阳立交加油站职工)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5日21点半左右,孙某某值夜班,一个头发是彩色的20岁左右男子用矿泉水瓶来加油,孙某某用4号加油机往矿泉水瓶加4块钱93号汽油。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孙某某指出郭金峰就是购买汽油之人。
9、证人纪某某(紫薇招待所老板)证言,证实纪某某听郭金峰说他女朋友找不到了。2014年10月25日23时左右,郭金峰告诉纪某某说他喝汽油了,纪某某看到汽油是用娃哈哈矿泉水瓶装的,有大半瓶,闻了闻确实是汽油,就把汽油拿走了。纪某某给郭金峰的父亲打电话,告知了郭金峰喝汽油的事。第二天早上,郭金峰把汽油拿走了,10点多钟,纪某某在招待所见到了郭金峰的父亲。
10、证人解某某、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凌晨零点四、五十分左右,解某某、齐某某在水果市场卸货,听见有人喊着火了,看到一家摊位冒着烟,卷帘门还关着,里面有人喊救命,解某某、齐某某等人把卷帘门弄开,里面的人跑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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