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365号
王长松、刘东花:
你们为被告人许书保犯抢劫罪一案,对本院(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量刑轻、赔偿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许书保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本院二审审理不能成立,原判评判分析并无不当。你们向本院申诉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