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刑申字第00468号
蔡明祥、杜变样:
你们为被告人蔡建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原判认定蔡建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